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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透過境外公司持有海外資產,亦或是以境外公司投資子公司間接持有動產或不動產,都能看出境外公司於高資產所得者配置資產持有方式時,所扮演的重要關鍵角色。2010年起,台灣開始針對個人的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賦,對長期持有海外投資部位的所得者來說,OBU帳戶所產生的海外所得,已成為其必須規劃的所得來源,2015年房地合一稅、反避稅條款紛紛上路後,境外公司在財富規劃上又需要如何調整?2019年資金匯回專法亦已通過,亦不啻為台商提供了多元決策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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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時間:2019/12/02﹝星期一﹞ 上午10:0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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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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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令對境外公司架構的影響與因應 (一) 經濟實質法 二、境外公司持有資產的模式 (一) 持股實質公司股權 三、境外公司持有實質公司股權 (一) 持有大陸公司股權模式 四、持有股票與有價證券之模式 (一) 直接持有模式與解析 五、持有不動產模式 (一) 直接持有模式與解析 六、境外公司與銀行帳戶 (一) 銀行帳戶的辨識趨勢與文件徵提 七、持有資產與資金匯回的決策 (一) 實質投資模式的決策與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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