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的影響
反避稅條款(所得稅法43之3、43之4)預計可能於2015年上路,
未來境外公司的未分配盈餘,或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的境外公司,都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對於租稅的公平與正義而言,確實是一大改革,但對於境外公司操作者來說,卻也是不得不留心的重要變革。
特別是以境外公司架構台灣分公司、子公司、辦事處的操作者,更應該留意反避稅條款施行後,對整體架構的稅賦衝擊。
透過本課程的解析,您將可深入瞭解相關修法的影響。
•課程時間:2014年04月15日﹝星期二﹞ 14:00-16:00
•活動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48號10樓之3
•交通資訊:捷運忠孝敦化站5號出口
•報名專線:(02)2721-6880 黃小姐 / fax:(02)2721-6887
課程大綱:
一、台灣反避稅條款說明
(一)所得稅法第43之1條:反非常規移轉訂價
(二)所得稅法第43之2條:反資本弱化
(三)所得稅法第43之3條:受控外國公司所得
(四)所得稅法第43之4條:實際管理處所課稅
二、受控外國公司所得制度說明
(一)法令說明與解析
(二)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
(三)避免違法之提醒與說明 三、實際管理處所問題
(一)何謂境外公司的實際管理處所
(二)課稅方式與法令規範
(三)避免違法之提醒與說明
三、實際管理處所問題
(一)何謂境外公司的實際管理處所
(二)課稅方式與法令規範
(三)避免違法之提醒與說明
四、反避稅條款對投資架構的影響
(一)直接投資、間接投資的評估
(二)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架構的影響
(三)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台灣子公司架構的影響
(四)雙重課稅問題與分析
(五)反避稅條款對海外所得的影響
(六)避免違法之提醒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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