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境外公司時代的OBU架構再調整與法遵因應解析 |
2018年底在歐盟的壓力之下,包含:維京群島、開曼、貝里斯…等台商常用的境外公司設立地區之政府,紛紛制定了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以納入經濟實質的概念。並於2019年立即生效,換言之即刻起,所有境外公司都必須實質化,包含:必須在當地聘用員工、租用辦公室,必須要基本支出…,究竟經濟實質法為何會有這麼大的影響,其所規範的內容為何,經濟實質法與反避稅條款,以及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間,如何架構出完整查核避稅的系統,透過本課程的解析,將能協助您進一步瞭解。 |
• 課程時間: 2020/04/16﹝星期四﹞ 下午13:30-15:30 |
課程大綱 |
一、後境外公司時代的三支箭 二、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的基本說明 三、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Standard Reporting;CRS)機制 四、台灣反避稅條款解析 五、後境外公司OBU架構調整與因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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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16 Mon 2020 15:26
[鑫譽研討會] 20200416 後境外公司時代的OBU架構再調整與法遵因應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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