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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境外公司時代的OBU架構再調整與法遵因應解析

  2018年底在歐盟的壓力之下,包含:維京群島、開曼、貝里斯…等台商常用的境外公司設立地區之政府,紛紛制定了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以納入經濟實質的概念。並於2019年立即生效,換言之即刻起,所有境外公司都必須實質化,包含:必須在當地聘用員工、租用辦公室,必須要基本支出…,究竟經濟實質法為何會有這麼大的影響,其所規範的內容為何,經濟實質法與反避稅條款,以及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間,如何架構出完整查核避稅的系統,透過本課程的解析,將能協助您進一步瞭解。

課程時間: 2020/04/16﹝星期四﹞      下午13:30-15:30
活動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48號十樓之三(忠孝敦化5號出口)
課程費用: NT$2000   當日付款
授課講師:張淵智老師

課程大綱

一、後境外公司時代的三支箭
() 境外地區的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ES)
() 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Standard Reporting;CRS)機制
() 反避稅條款與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解析
() ES、CRS、CFC、PEM對OBU的整體影響

二、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的基本說明
() 經濟實質法的架構與規範原則
() 符合當地實質營運的狀況
() 不需符合當地實質營運的狀況
() 經濟實質法之境外公司OBU架構影響
() 經濟實質法因應方式

三、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Standard Reporting;CRS)機制
() 共同申報準則機制(國際版CRS)
()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台版CRS)
()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的盡職辨識
() 執行CRS對境外公司OBU運作的影響解析

四、台灣反避稅條款解析
() 所得稅法43之3:法人受控外國公司制度
() 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認定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個人受控外國公司制度
() 以反避稅條款因應經濟實質法(ES)之法令規範
(五) 以反避稅條款因應共同申報準則(CRS)之辨識要求

五、後境外公司OBU架構調整與因應
() 未來業務發展架構合法調整:適當管理處所與申請稅籍編號
() 過去所得已依法申報確認:函釋申報、專法申報、實質投資
() 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解析
() 後境外公司時代下的不得違法之提醒與說明

報名方式:

1. 透過Line線上報名:鑫譽官方Line ID@jhm0784u

2. 透過E-mail回覆報名:黃小姐:Ldobua@Ldobu.com

3. 透過電話、傳真報名:電話:02-27216880、傳真:02-27216887

◆本司保留課程內容、同意貴單位或參與者與會權,及地點更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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