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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透過境外公司持有海外資產,亦或是以境外公司投資子公司間接持有動產或不動產,都能看出境外公司於高資產所得者配置資產持有方式時,所扮演的重要關鍵角色。自2010年起,台灣開始針對個人的海外所得、特殊保險課徵最低稅賦,對長期持有海外投資部位的所得者來說,OBU帳戶所產生的海外所得已成為其必須規劃的所得來源,然而如何合法透過OBU規劃海外所得?除海外所得外,還有OBU何能有哪些合法規劃的功能?當2015年房地合一稅、反避稅條款紛紛上路後,境外公司在財富規劃上又需要如何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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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時間:2019/11/04﹝星期一﹞ 上午10:00-12:00 • 活動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48號十樓之三(忠孝敦化5號出口) • 課程費用:NT$1000 當日付款 • 授課講師:張淵智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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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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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公司與OBU運用上的稅賦問題 (一) 境外公司 VS 個人股東的稅賦狀況 二、各項稅賦之間的關係 (一) 綜合所得課稅解析(營利所得、執業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等) 三、投資公司於理財架構上的迷思 (一) 用投資公司持有股票、不動產是否適當? 四、境外公司投資台灣有價證券解析 (一) 成立投資公司是否有節稅上的效果? 五、海外所得解析及反避稅政策的影響 (一) 國內所得VS海外所得的正確定義 六、境外公司投資台灣不動產解析( VS 房地合一稅) (一) 直接持有架構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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