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U融資的四大關鍵

OBU融資對台商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資金來源,無論是信用狀(L/C)的開立,亦或是保證函(Letter of Guarantee)的使用,都提供了台商週轉上的協助,特別是對大陸投資的台商來說,相較於陸銀高資金成本的貸款利率,OBU提供了更實惠的融資選擇;然而,台商在佈局營運的當下,為保有後續擴大營運後對OBU銀行申請融資上的彈性,除了擔保必須充足之外,以下的四大關鍵,應值得台商朋友們多加留意:

一、境外公司的存續問題

OBU銀行在接受台商融資申請後,多半會選擇先放款台商境外公司,再由台商的境外公司增資或融資中國子公司,此時,境外母公司是否存續,就關係著銀行是否願意放款的第一道門檻。假若境外母公司法人資格不存續的話,銀行理當無法完成授信;而一旦當銀行完成授信後,在台商的債務未完全清償之前,OBU銀行每年都會向台商確保境外公司依然存續有效,以避免產生授信上的風險。至於確保境外公司存續的方式,各家銀行的做法多所不同,包含:代辦公司收取年費後的發票與繳納證明,或會計師、律師的證明書函,或外國政府發出的存續證明(Certificated of Good Standing)或相關官方文件,目前都在可接受範圍之內。

二、融資申請被充分授權

足以對外代表法人的董事會,理當是向銀行提出融資申請的企業機構,因此,銀行為確保融資申請案,確實受到了董事會的充分授權,在授信審核時其必須確保以下兩件事:一者,乃是董事會成員名單的正確性,再者,則是授信申請已依章程規範,在董事會上決議通過。其中,關於確保董事會成員正確性的方法,目前各家銀行的做法不一,包含:代辦公司在代辦證明上清楚標示董事資訊,或由會計師、律師出具詳列董事資訊的證明書函,或由註冊代理人(Registered of Agent)出具董事在職證明(Certificated of Incumbency),都在可被接受的範圍之列;另外,董事會向銀行申請的融資案,也必須依據章程規範在董事會議決議通過,而公司章程中也都會清楚規範決議通過的方式,是普通決議,還是門檻更高的特別決議。

三、投審會核准申報許可

站在銀行授信的立場來說,銀行授信融資給台商,當然希望貸款能連本帶利順利回收,但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範:對大陸投資必須申報許可,否則依法可予重罰,因此,銀行融資之前,理當確保台商已經依法完成申報許可手續,以避免授信後,台商發生未有申報許可的罰則風險,進而衍生出銀行的壞帳損失。換句話說,假若台商未依法完成投審會申報許可的話,除自身必須承擔罰則外,也阻礙了後續對銀行申請融資的機會。

四、外債登記的程序完備

台商取得銀行融資後,若再將款項轉借中國子公司的話,依據中國外債管理辦法的規範:尚有投注差的前提之下,外資公司必須辦理外債登記使得舉借外債,否則中國外匯主管機關得依法予以重罰;是故,當台商向銀行融資目的,是為了再融資中國子公司的話,銀行理當確保台商中國子公司已完成外債登記相關程序後再予放款,以避免台商罰則風險成為自身壞帳損失。而另一個層面來看,台商向銀行提出融資申請之前,亦應當先行概算中國子公司是否尚有投注差,並評估資金取得方式與挹注中國子公司的流程,才能讓資金週轉不虞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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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張淵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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