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實質法與CRS對境外公司OBU之影響與因應

  2018年底在歐盟的壓力之下,包含:維京群島、開曼、貝里斯…等台商常用的境外公司設立地區之政府,紛紛制定了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或修改國際商業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Act)以納入經濟實質的概念。並於2019年立即生效,換言之即刻起,所有境外公司都必須實質化,包含:必須在當地聘用員工、租用辦公室,必須要基本支出…,不得再以紙上公司型態運行,除非符合一定要件,才得以排除適用經濟實質認定,違反規定者,除可能產生罰則之外,當地政府甚至可能註銷該境外公司。

課程時間:2020/04/29﹝星期三     上10:00-12:00

活動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48號十樓之三(忠孝敦化5號出口)

課程費用:NT$2000  當日付款

授課講師:張淵智老師

課程大綱

一、未確認經濟實質法規範與申報細節前莫貿然變更架構之提醒

二、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的基本說明
(一) 經濟實質法的架構與規範原則
(二) 已制定經濟實質法之境外公司OBU比較分析
(三) 境外公司OBU需遵從經濟實質法之要件
(四) 境外公司OBU得以排除適用之狀況
(五) 經濟實質測試申報的時間與方式

三、符合當地實質營運的狀況
(一) 哪些條件下的台商OBU必須符合實質營運
(二) 哪些業務的台商OBU必須符合實質營運
(三) 控股的台商是否須符合實質營運
(四) 如何才能符合實質營運
(五) 未能符合經濟實質的台商OBU其罰則與註銷結果

四、不需符合當地實質營運的狀況
(一) 非稅務居民的認定
(二) 其他不須符合當地實質營運的條件

五、經濟實質法下的影響
(一) 對台商營運、控股架構的影響
(二) 對金融機構OBU完好存續證明(Good Standing)的影響
(三) 對金融機構OBU其董事職權證明(COI)的影響
(四) 相關評析與說明

 
六、經濟實質法因應方式

(一) 舉證為某國稅務居民的選擇與風險
(二) 遷冊其他註冊地的選擇與風險
(三) 成為註冊地實質營運公司的選擇與解析
(四) 改設其他境外地區的選擇與風險

七、經濟實質法與共同申報準則(CRS)之間的關係
(一) 經濟實質法對CRS制度的影響
(二) 經濟實質法對CRS實體自我證明表辨識的影響
(三) 各國稅籍編號的查詢與確認
(四) 以反避稅條款因應經濟實質法的模式

報名方式:

1. 透過Line線上報名:鑫譽官方Line ID@jhm0784u

2. 透過E-mail回覆報名:黃小姐:Ldobua@Ldobu.com

3. 透過電話、傳真報名:電話:02-27216880、傳真:02-27216887

◆本司保留課程內容、同意貴單位或參與者與會權,及地點更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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