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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反避稅政策:法令解析與實務影響

   2010年,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稅範圍之後,納稅義務人的海外所得超過NTD100萬即需申報,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就有20%課稅的可能性。然而,當納稅義務人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持有海外資產時,經常發生未分配盈餘的遞延課稅問題,導致稅收上的延遲效果,故201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1(個人CFC),以及2016年完成修法的所得稅法§434(PEM),讓反避稅條款能適時發揮租稅公平的效益。

課程時間:2020/04/16﹝星期四﹞ 下午15:45-17:45
活動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48號十樓之三(忠孝敦化5號出口)
課程費用:NT$2000  當日付款
授課講師:張淵智老師

課程大綱

一、台灣反避稅架構說明-個人

()個人反避稅條款的法令架構:實際管理處所PEM
(二)個人反避稅條款的法令架構:個人受控外國公司制度(個人CFC)

二、海外所得的認定

()海外所得認定的依據
(二)海外所得的課稅方式
(三)海外所得的查核與風險
(四)常見海外所得錯誤規劃與建議
  1.資本化規劃方式的疑慮與風險

  2.金融化規劃方式的疑慮與風險
  3.其他常見錯誤建議與風險

三、個人反避稅政策解析

()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認定(PEM)解析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解析
(三)所§43之4 VS 所基§12之1的綜效與補位
(四)個人反避稅條款對海外所得的影響
  1.實際管理處所PEM:個人海外所得國內化的問題

  2.個人受控公司CFC:個人海外所得強制分配問題
  3.海外所得國內化問題:OBU質變的原因
  4.遞延課稅效果消失後:OBU業務的重擊

四、常態回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機制

()常態回報準則(CRS) 機制說明、運作與解析
()常態回報準則(CRS) VS 反避稅政策的綜效與分工
()常態回報準則(CRS)對帳戶的稅籍辨識、通報機制、穿透與解構
(四)常態回報準則(CRS)對海外所得的影響與風險
(五)台灣加入CRS機制後,對OBU未來的影響

五、資金回台專法之解析

()適用對象
()申請方式
()稅率與申報方式
(四)規範與限制

報名方式:

1. 透過Line線上報名:鑫譽官方Line ID@jhm0784u

2. 透過E-mail回覆報名:黃小姐:Ldobua@Ldobu.com

3. 透過電話、傳真報名:電話:02-27216880、傳真:02-27216887

◆本司保留課程內容、同意貴單位或參與者與會權,及地點更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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