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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稅範圍之後,納稅義務人的海外所得超過NTD100萬即需申報,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就有20%課稅的可能性。然而,當納稅義務人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持有海外資產時,經常發生未分配盈餘的遞延課稅問題,導致稅收上的延遲效果,故201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個人CFC),以及2016年完成修法的所得稅法§43之4(PEM),讓反避稅條款能適時發揮租稅公平的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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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時間:2020/04/16﹝星期四﹞ 下午15:45-1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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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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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反避稅架構說明-個人 (一)個人反避稅條款的法令架構:實際管理處所PEM 二、海外所得的認定 (一)海外所得認定的依據 三、個人反避稅政策解析 (一)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認定(PEM)解析 四、常態回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機制 (一)常態回報準則(CRS) 機制說明、運作與解析 五、資金回台專法之解析 (一)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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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式: 1. 透過Line線上報名:鑫譽官方Line ID:@jhm0784u 2. 透過E-mail回覆報名:黃小姐:Ldobua@Ldobu.com 3. 透過電話、傳真報名:電話:02-27216880、傳真:02-27216887 ◆本司保留課程內容、同意貴單位或參與者與會權,及地點更動之權利。 |
- Mar 16 Mon 2020 15:28
[鑫譽研討會] 20200416 個人反避稅政策:法令解析與實務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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