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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境外公司方式的分析

    境外公司的基本優點甚多,例如:境外公司資訊隱密、註冊地政府的租稅優惠、OBU帳戶開立後的資金運用彈性、資本制度相對自由等等,這些都是常見的境外公司特性與優勢。如同『境外公司操作聖經』一書第三章第三節所言,設立境外公司的方式,可分為以下兩種,一種是自行設立公司,另一種則為購買現成公司,兩種設立境外公司的方式,都不會影響到境外公司的法人資格,也就是說,無論設立者採自行設立,還是購買現成的方式取得境外公司,境外公司的法人主體性都依法存在。

    而該兩種設立方式最大的差異在於:自行設立公司的操作者,可以自行設定境外公司的名稱、資本額,並決定設立的時間點,但決定以購買現成公司方式選購境外公司的操作者,僅能從註冊代理人已經設立好的現成公司名單中,挑選自己喜歡的境外公司,再辦理股權移轉與後續相關事宜。故兩種設立方式最大的差異,如同下表所示:

 

 

自行設立公司

購買現成公司

登記資本額

自行依據股東能承擔的責任上限設定

由註冊代理人設定,選購者僅能接受,或在購買後再辦理變更

設立日期

設立者自行決定

註冊代理人已經完成設立程序,操作者無法更改

公司名稱

自行決定

僅能從註冊代理人已設好的境外公司中挑選

設立成本

設立費與一般公司無異

年費與一般公司無異

設立費與一般公司無異

年費與一般公司無異

年費收取時間

以公司設立為記算起點

以公司設立為記算起點,非以操作者購買公司的時點起算

成立所需時間

約兩週

約三天

 

    無論操作者採行自行設立還是購買現成的方式取得境外公司,該境外公司的首次發起人,多為註冊代理人,故有權力指派首次董事的,將會是註冊代理人;再者,由於註冊代理人須在操作者取得境外公司所有權時,把發起的股份轉給操作者,故無論是自行設立還是購買現成,操作者在股東名冊上多會看到轉股記錄的出現,這是正常的移轉程序。

    一般來說,當操作者需要在短時間內取得境外公司法人資格,或投資國有規範投資公司年資始能符合投資審查規範時,操作者可考慮以購買現成公司的方式來取得境外公司,但必須特別留意的是,境外公司年費收取時間點,乃是以設立時間為計算的起點,而非選購時間為計算時點,換句話說,如果操作者在當下選擇一個即將收取年費的現成公司,就可能在取得境外公司所有權後不久,即需繳納年費。

 

本文作者:張淵智

境外公司操作聖經(2005)、境外公司操作聖經-實務篇(2007)、境外公司操作實務大全(2010)作者,鑫譽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資深顧問(www.Ldobu.com)、境外公司相關專題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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