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貿區介紹

一、適用範圍:

依據20139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七號公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簡稱上海自貿區七號文)說明上海自貿區的範圍,包括涵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總面積28.78平方公里。

二、區域新功能:

自貿區其建設重點在於中國欲發展出一套全新的經濟貿易管理和投資管理體系的改革。推動貿易升級並大大簡化了相關流程和投資門檻的降低,此舉在中國為第一次的創新。且未來也會因為其上海自貿區的成熟而複製到各地新試點地區。

三、重點新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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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OBU操作與大陸投資架構系列講座

 

日    期:103年5月5日(一) 14:00~17:00~ 5月6日(二) 09:30~17:30,共計9小時

地    點:新竹市光復路二段287號6樓(科技財經大樓) 外貿協會新竹辦事處 會議室

費    用:新台幣$ 3,500元(含學費、講義、午餐、茶點)。

優惠方式:4/31前完成繳費報名可享9折優惠,同單位兩人以上同行並完成繳費可享8折優惠。

主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執行單位:外貿協會新竹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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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月香港公司新公司條例上路

香港公司在境外公司中佔有其無可取代的地位和使用價值,一方面在於其國際形象良好真實性高適合於國際貿易上操作,另一方面又和中國關係密切,使用其投資控股中國成為母公司,也因稅收優惠的關係,在符合香港公司實際運作的相關條件下,有機會獲得優惠5%的就源扣繳稅率,對台商來說,有其相對選擇的吸引力和國際操作上的必要性。

 

香港公司在2014年針對幾項重要的條例作修改,鑫譽整理以下八項重點項目,提供給各位做參考:

一、限制法人團體擔任私人公司的董事

每間私人有限公司須有最少委任一名個人(自然人)為董事。原有的公司會獲給予由新條例生效日期(即201433日)起計6個月的寬限期,以遵從該項新規定,並遞交董事更改通知書作登記。

(提醒各位,若目前已使用法人擔任董事,請盡速和秘書顧問公司確認進行變更作業,可直接增加一名董事自然人或該法人董事離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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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與OBU三角貿易操作解析

 

你知道什麼是OBU?該如何正確使用OBU嗎?

不管是融資授信、信用狀簽發,還是合法節稅,OBU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的規範,OBU帳戶依法免稅,

因此如何透過境外公司與OBU帳戶達到合法節稅節省開支、降低成本及統籌資金調度等目的的規劃將是不可錯過的重要資訊。

透過本次研討,您將可透徹瞭解國際貿易業者如何善用境外公司的特性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提供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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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的影響

 

 

 

反避稅條款(所得稅法43之3、43之4)預計可能於2015年上路,

未來境外公司的未分配盈餘,或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的境外公司,都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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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境外公司與大陸投資架構

 

隨著中國的快速崛起,早期台商早已紛紛西進爭取商機,近期台商持續加碼跟進,

然而,隨著中國市場的變動,當地許多法令交相更替,常見境外公司進軍大陸的方式,

例如: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與代表處的投資架構是否需要調整?

當然,台灣公司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時,尚須向投審會報備核准,因此,究竟是以個人名義投資中國比較合適?

還是以公司名義投資中國比較合適?以境外公司投資大陸是否需要注意哪些關鍵?哪些境外地區比較合適用來投資大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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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房地產進入投資點時,投資者紛紛進場投資標的之際,而部份擁有海外資產的投資者,可能進一步思索以海外資金投資台灣不動產的規劃,然而,境外公司是否可以取得台灣不動產?境外公司應該用哪種投資架構投資台灣不動產?以境外公司投資台灣不動產的稅賦為何?哪種投資不動產的方式將引發意想不到的風險?透過本課程的分析,將可讓與會學員深入瞭解境外公司投資台灣不動產的可行性,並瞭解投資架構的規劃,進一步避免以可能引發風險的方式,合法投資台灣不動產,並藉由本課程的分析,讓學員知道各項投資方式的優點與缺點。

 

20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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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起,台灣開始針對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賦,以往免稅的海外所得業已成為必須課稅的稅基,然而,海外所得課稅之後,對個人的稅賦究竟產生哪些影響?難道OBU帳戶匯入個人的所得,都屬海外所得嗎?具備租稅優惠的境外公司,在海外所得課稅中,究竟扮演了何種角色?藉由本課程的剖析,將讓您能深入瞭解海外所得的課徵方式,以及境外公司於海外所得課徵上所處的規劃關鍵。

 

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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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條款(所得稅法43之3、43之4)預計可能於2015年上路,未來境外公司的未分配盈餘,或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的境外公司,都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對於租稅的公平與正義而言,確實是一大改革,但對於境外公司操作者來說,卻也是不得不留心的重要變革。特別是以境外公司架構台灣分公司、子公司、辦事處的操作者,更應該留意反避稅條款施行後,對整體架構的稅賦衝擊。透過本課程的解析,您將可深入瞭解相關修法的影響。

 

201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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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境外公司方式的分析

    境外公司的基本優點甚多,例如:境外公司資訊隱密、註冊地政府的租稅優惠、OBU帳戶開立後的資金運用彈性、資本制度相對自由等等,這些都是常見的境外公司特性與優勢。如同『境外公司操作聖經』一書第三章第三節所言,設立境外公司的方式,可分為以下兩種,一種是自行設立公司,另一種則為購買現成公司,兩種設立境外公司的方式,都不會影響到境外公司的法人資格,也就是說,無論設立者採自行設立,還是購買現成的方式取得境外公司,境外公司的法人主體性都依法存在。

    而該兩種設立方式最大的差異在於:自行設立公司的操作者,可以自行設定境外公司的名稱、資本額,並決定設立的時間點,但決定以購買現成公司方式選購境外公司的操作者,僅能從註冊代理人已經設立好的現成公司名單中,挑選自己喜歡的境外公司,再辦理股權移轉與後續相關事宜。故兩種設立方式最大的差異,如同下表所示:

 

 

自行設立公司

購買現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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