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租稅公平與正義,我國政府已著手研擬所得稅法第43之3、4修正案,一旦前述兩項法規於2015年起施行,台灣也將開始落實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Corporation;CFC)所得制度,以及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認定收益制度,配合已施行多年的所得稅法第43之1、2條(非常規移轉訂價查核、反資本弱化)法案,我國反避稅法令將悉數就位,針對避稅作出全面性防堵,至時對以境外公司OBU帳戶轉投資大陸的台商,以及使用境外公司OBU帳戶規劃海外所得的個人,將不得以未分配OBU盈餘的方式遞延課稅,這對OBU的使用範疇帶來極大衝擊,哪些合法作為將因為法令的修正而成為違法操作?值得進一步瞭解與剖析。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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