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資本意涵與股東權益問題

    免稅天堂境外公司的資本制度,多數是採行登記資本制,且當地政府公司註冊處並不實際握有境外公司股東資訊,反將該些重要資訊依法令的規範,賦予註冊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管理與盡職審查(Due Diligence)之責;然而,就境外公司操作者來說,有些關於登記資本的問題,以及合夥境外公司投資的應注意事項,確實不容輕忽,即如同筆者於『境外公司操作實務大全』一書所提及:輕忽前述問題恐將導致境外公司股東權益盡失的風險產生。

一、公司登記資本全數發行的意涵即代表股東責任的上限

    在登記資本制下,政府公司註冊處認為:股本到位的方式是公司的內部決策,無論是無形資產出資、固定資產出資,還是現金出資,這些都是公司董事會的決策權責,理應完全由公司董事會依據公司自身的實際需要來集資。也正因為該資本制度的彈性使然,導致多數操作者勿以為境外公司的資本不用實際到位,就未經慎思地輕率決定全額發行境外公司的登記資本,並完成境外公司的註冊。

    然而,當境外公司股東未存入股款卻全額發行所登記的資本,該如何合理將入帳資本呢?唯一能合理說明的解釋:僅剩董事同意股東以無形資產或智慧財產出資一途,別無他法;然而,境外公司多數是一人股東兼任董事的結構,遂導致操作者輕忽登記資本全額發行的風險。事實上,登記資本全額發行就代表股東願意承擔的責任上限,即如同筆者於『境外公司操作實務大全』第五章第六節所言:當境外公司承接美國客戶的委託,轉而下單供應商直接出貨,但所託付的供應商品質不佳導致客戶損失時,境外公司即便沒有存入股款,操作者仍應該要出售公司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來支付客戶的求償,但試問以無形資產或智慧財產出資的股本,是否有相對應的市場價值可以套現?

二、境外公司董事會勿輕忽股東權益問題

    當股東實際出資但董事會遲遲未給予境外公司股票,董事會未經股東同意卻擅自變更股東名冊但股東卻始終被蒙在鼓裡,股東透過股權移轉或增資方式不斷增加持股卻無法確認這些變更是否受到保障,董事會遲遲未召開股東常會導致股東無法瞭解公司運作狀況,甚至股東懷疑本身持股有被董事會以不當手法侵佔的跡象等等狀況都是股東與董事之間信任盡失,導致合作破局或產生糾紛的前兆。為避免產生股東會的不信任,董事會實應透明化公司治理,依據章程規範來運作公司,除應依據會計準則誠實帳載外,每年都應依據公司章程召開股東常會,讓股東有機會充分瞭解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營運狀況並聽取股東們的相關意見,必要時董事會應向註冊代理人申請任職證明(Certificated  of Incumbency),並適時適所地向股東會開誠佈公以昭公信,也唯有透明化才足以建立股東與董事間的信賴關係。

三、最終受益人資訊無法排除曝光的可能

    即便多數政府公司註冊處並不直接握有境外公司的股東資訊,包含:最終受益人姓名、持股比例、股權移轉記錄、聯絡方式等重要資訊,但這並不代表股東資訊完全受到隱藏。各政府公司註冊處多將股東資訊依法授權註冊代理人存檔,並要求註冊代理人於變更事實發生後的法定期間內完成存檔作業流程;而境外公司操作者為保障權益,也多會在股東權益發生變更後,向註冊代理人歸檔相關變更後的股東名冊,故假若兩國間簽訂有稅務資訊交換協定(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TIEA)的話,遞約國就可依據協定規範,要求免稅天堂當地政府依約向註冊代理人獲取股東資訊,並交付締約相對國以利稅賦稽查的遂行,這也是為何台商在中國操作維京群島公司的風險,要相對比在台灣高得許多的原因。

 

    相關深入分析,亦歡迎讀者們洽詢鑫譽投資顧問有限公司(02-2721-6880)相關境外公司解析課程或取得『境外公司操作實務大全』一書,以進一步取得詳盡說明與資訊。

 

 

本文作者:張淵智

境外公司操作聖經(2005)、境外公司操作聖經-實務篇(2007)、境外公司操作實務大全(2010)作者,鑫譽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資深顧問(www.Ldobu.com)、境外公司相關專題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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