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使用直接投資中國設立子公司(用台港澳個人身分或台灣公司名義),

或用第三地轉投資中國設立子公司時,中國當地已繳完所得稅後,是否可以在台灣做抵扣?

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是否會有不同?在稅賦上規劃是否適當?

 

A:關於這類似的問題,使用什麼名義投資中國,稅負上的減免和操作上的稅賦彈性規劃…等等,一直是台商客戶最關心的部分,我們可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來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4條(大陸來源所得之課稅)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二項得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以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4條已明訂相關規定,不論台商直接或間接(使用第三地)投資中國,其中國的投資收益在中國和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亦應納稅額中抵扣。不過,此僅限於投資所分配的收益部分,即所謂的股利所得稅。

 

順帶一提的是,以往台商常用選擇與中國優惠稅率租稅協定的國家當作控股公司投資中國,以爭取優惠盈餘匯出優惠的規劃模式。常見的優惠選擇地為香港、新加坡、賽席爾等地。但依據實務上經驗,中國稅局會依據當地實際營運操作來核定優惠稅率的符合,不是一般客戶想像中,設立紙上公司即可享有相關優惠盈餘匯出的概念。全球在針對反避稅的概念下可以想見的是會越趨全球性課稅,和實際營運操作地課稅原則來防範。

台商常用的使用第三地來延遞課稅的方式,且在相關法令CFC和反避稅條款未來若通過後。勢必台商要重新審視使用境外公司的用途和方式是否符合法令和自身需求,以合法方式來做合法的海外投資架構規劃!

 

本人作者:蕭語芯

鑫譽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資深經理(www.ldobu.com)

E-Mail:Debbie@ldobu.com

https://www.facebook.com/ldobu

arrow
arrow

    鑫譽投資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