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稅範圍之後,納稅義務人的海外所得超過NTD100萬即需申報,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就有20%課稅的可能性。

然而,當納稅義務人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持有海外資產時,經常發生未分配盈餘的遞延課稅問題,導致稅收上的延遲效果,故201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個人CFC),以及2016年完成修法的所得稅法§43之4(PEM),讓反避稅條款能適時發揮租稅公平的效益。

 

課程時間:2018/10/17﹝星期三﹞ 下午15:45–17:45

活動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48號十樓之三

交通資訊:捷運忠孝敦化站 出口5

報名專線:  電話     :(02)2721-6880    黃小姐 陳小姐

                傳真      : (02)2721-6887 

                LINE@  : @jhm0784u

                郵電      :Ldobub@Ldobu.com

課程費用:NTD2000 當日付款

 

研討主題:個人反避稅政策:法令解析與實務影響

課程大綱:

一、台灣反避稅架構說明-個人

(一)個人反避稅條款的法令架構:

   實際管理處所PEM

(二)個人反避稅條款的法令架構:

   個人受控外國公司制度(個人CFC)

 

二、海外所得的認定

(一)海外所得認定的依據

(二)海外所得的課稅方式

(三)海外所得的查核與風險

(四)常見海外所得錯誤規劃與建議

   1.資本化規劃方式的疑慮與風險

   2.金融化規劃方式的疑慮與風險

   3.其他常見錯誤建議與風險

 

三、個人反避稅政策解析

(一)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認定解析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個人受控公司制度解析

(三)所§43之4 VS 所基§12之1的綜效與補位

(四)個人反避稅條款對海外所得的影響

   1.實際管理處所PEM:個人海外所得國內化的問題

   2.個人受控公司CFC:個人海外所得強制分配問題

   3.海外所得國內化問題:OBU質變的原因

   4.遞延課稅效果消失後:OBU業務的重擊

 

四、常態回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機制

(一)CRS機制說明、運作與解析

(二)CRS VS 反避稅政策的綜效與分工

(三)CRS對帳戶的稅籍辨識、通報機制、穿透與解構

(四)CRS對海外所得的影響與風險

(五)台灣加入CRS機制後,對OBU未來的影響

授課講師:張淵智老師

 

現職:專業顧問、東吳大學企管學系與清雲科技大學企管系兼任講師。
經歷:曾受訪於經濟日報、工商時報、遠見雜誌、運通、民視、大愛電視台,並曾受邀演講於合作金庫、新光金控、日盛金控、永豐金控、台北富邦、寶來集團、台灣銀行、文化大學、基督教女青年會、扶輪社、新竹科管局、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台北記帳士公會、工研院、台灣金融研訓院…等處。
著作:境外公司操作聖經(2005)、境外公司操作聖經-實務篇(2007)、境外公司操作實務大全(2010)。

 

 

arrow
arrow

    鑫譽投資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