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香港公司法更新: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2018 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 將於 2018 年 3 月 1 日實施。《修訂條例》訂定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 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 《修訂條例》的新規定是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經修訂的《公司條例》(第 622 章)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下稱「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修訂條例》要求公司須以英文或中文備存登記冊,當中載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須登記人士及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所須詳情。登記冊須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在香港的某地方。
一.主要的新規定為以下
修訂條例訂明,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須:
• 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士(「重要控制人」);及
•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册,以供執法人員查閱。
二.誰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
• 自然人「須登記人士」
• 屬法律實體的公司股東「須登記法律實體」
如某人符合一個或以上的下述條件,即對公司 有重大控制權:
a.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 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b.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决權;
c.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d.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或
e.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幷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前述四 個條件中的任何一 項。
三 代表擔任聯絡人
《修訂條例》同時要求公司須指定一名代表擔任聯絡人,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資料和協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須是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為指定代表。
指定代表的資料包括代表擔任聯絡人之姓名及聯絡資料亦須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四 未能履行《修訂條例》所規定的義務會有什麼後果?
凡未有履行《修訂條例》所規定的義務,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被處第 4 級罰款 (即 25,000 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被處罰款 700 元。( 以上皆為港幣)
如需詳細資料,請參閱以下公司註冊處有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網站:
https://www.cr.gov.hk/tc/scr/publications_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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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蕭語芯 Debbie Hs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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