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條款(所得稅法43之3、43之4)預計可能於2015年上路,未來境外公司的未分配盈餘,或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的境外公司,都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對於租稅的公平與正義而言,確實是一大改革,但對於境外公司操作者來說,卻也是不得不留心的重要變革。特別是以境外公司架構台灣分公司、子公司、辦事處的操作者,更應該留意反避稅條款施行後,對整體架構的稅賦衝擊。透過本課程的解析,您將可深入瞭解相關修法的影響。

 

201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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