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融資模式決策與新視野

台商在中國營運的過程中,融資管道的決策,可以說是台商能否取得豐沛現金流的重要關鍵,同時也關係著台商拓展營運規模後的資金風險,實務上,雖有部份台商母公司會透過預付貨款或延遲收回款項的方式讓子公司取得週轉上的彈性,但除須留意兩岸主管機關在稅賦上的規範外,長期資金的需求仍無法全然用此方式因應,故台商若要取得長期資金上融通的話,大致可歸納出以下幾種模式:

一、抵押中國資產向陸資銀行融資

    台商以中國子公司名下的資產為抵押品,直接向陸銀融資,陸銀多半比較願意接受土地使用權、建物所有權的抵押借款,其次則為有價證券,以及對國營事業的應收帳款,或機器設備;而一般中國境內的外商銀行,在應收帳款融資上,則多半比較偏好外銷海外知名企業且確信可完成徵信程序的應收款。再者,中國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也會是影響台商可否用於融資的重要依據,基本上,台商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可分為出資租賃取得與無償劃撥取得兩種,依法劃撥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不得用於抵押借款的。

二、出口退稅專用帳戶託管融資

    【出口退稅專用帳戶託管】是一種比較特殊的融資方式,台商往往在出口後,即可取得大陸國稅局的加值稅退稅,但由於無法確定退稅的確切時點,再加上週轉又需求恐急,台商也可考慮將加值稅退稅的專用帳戶,託管給陸資銀行,先行取得營運上需要的週轉金,待政府將退稅款項匯入該專用帳戶後,再由銀行辦理融資的還款與銷帳。

三、外保內貸的融資模式

    台商母公司以其名下資產作為抵押品,先向台灣OBU銀行取得融資額度,再由台灣OBU銀行簽發保證函給陸資銀行,最後再由陸資銀行以該保證函為擔保,放款給台商的大陸子公司,也是可考量的方式之一。

四、內保外貸的融資模式

    前述幾種模式,都是台商直接向中國境內陸資銀行取得融資的方式,但其融資成本可能高於向台灣境內銀行申貸的利率,故實務上亦有台商以中國子公司的資產作為抵押品,向陸資銀行提供擔保後,再由陸資銀行開立保證函給台灣境內的OBU銀行,最後由OBU銀行融借資金給台商。

   實務上,台商多半會依據資金的短、中、長期需求,自行就上述各項融資方式混合使用;但不可諱言的,無論台商採行上述哪一種融資模式,都會影響台商中國子公司舉借外債額度的投注差。依據中國外債管理辦法和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的規範,台商舉借外債的額度和可認列的利息費用上限,都會同時受到該兩項法令的規範,故台商在舉債融資之前,仍須多方考量後,再選擇相對較佳的申貸方案。

    值得台商朋友留意的是,自2013年下半年起,中國在崑山試驗區、上海自貿區與前海開放了跨境人民幣雙向借款的新業務,讓台商能在不影響投注差的情況下,透過台灣母公司或關係企業,將人民幣融資給該三區的中國子公司,唯借款使用範圍仍受到法令的限縮與規範,但這項新業務的開放,無疑讓台商增加了資金運用上的彈性和方便性,也為台灣境內OBU人民幣放款業務帶來了新的商機,值得台商朋友多加瞭解與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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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張淵智

境外公司操作聖經(2005)、境外公司操作聖經-實務篇(2007)、境外公司操作實務大全(2010)作者,鑫譽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資深顧問(www.Ldobu.com)、境外公司相關專題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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